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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敏律师 钟敏律师,男,汉族,江西南昌人,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目前系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主任,并在该所执业。同时兼任海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副主任、海南工会律师团成员、海南省消费者维权委员会律师团成员。钟敏律师具有扎实的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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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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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海南律师解读婚姻法:夫卖名下房妻想追回不易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中国法院网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昨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律师。

“第三者”要求情人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意见稿第2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律师

新解释有助于遏制婚外情

对于意见稿的这条规定,目前有两种针锋相对的看法。一种声音认为,这条规定将有效遏制婚外恋和包养“小三”的行为;另一种声音则认为,这其实是鼓励男人包养“小三”,男人发生婚外情不需要承担过多的责任,“小三”索要经济补偿将不受法院支持。

冯桦律师认为,该条款的本质含义是把司法权力的使用和私人行为的处理区分开,避免司法资源无谓的浪费。换句话来说,“小三”的补偿费,无论是当事人之间已经支付的还是没有支付的,法院都将不再处理,除非它的支付破坏了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在当今社会,婚外恋现象还是不少,许多妻子怒斥“小三”破坏家庭幸福,而不少“小三”四处诉苦,追着情夫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未来的司法趋势是,法院将会越来越少地参与到没有法律依据的家庭或私人问题中,而把司法审判精力放在法律规定的范畴中,提升审判效率。意见稿的这条规定,将有助于遏制婚外情。

是否做亲子鉴定,意见稿有了具体规定

意见稿第3条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

双方结婚前最好进行婚检

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钟敏律师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迅速发展,亲子鉴定在近几年逐渐走入普通百姓的视野。在实际生活中,男女双方在婚前同他人发生过性关系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婚后感情出现问题的时候,对于小孩是否亲生也产生了疑问。意见稿这一规定,将给司法审判实践增加更多的可操作性,更好地保证每一个自然人的合法权利。但另一方面,由于生育本身具有私密性特点,相关人很难有证据做亲子证明。

钟敏律师建议,对于广大婚龄男女而言,在结婚前最好进行婚检,婚检不仅有利于优生优育,还能避免本条款提及的亲子问题,同时有利于保护无过错的小孩。

双方父母出钱购房,按出资的份额共有

意见稿第8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律师

建议夫妻做婚前财产公证

冯桦律师认为,房价越来越高,房产在婚姻共同财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很多家庭是花光了几代人的积蓄才买了一套房子。如果夫妻离婚,房子的分割或处置是一件麻烦事。

《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会出现夫妻离婚时双方或因房子的分割或处置问题引发两个家庭或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该条款可以杜绝因婚姻而获利的行为。它明确一个道理,谁出钱购房房子就是谁的,除非出钱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这有效保护了实际出资购房、明确登记房屋产权的一方的合法权利。冯桦律师说,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做好婚前财产公证。比如,登记为夫妻共有房产;双方父母都出资买房,应注明出资的份额。

妻子中止妊娠,法院不支持夫索赔

意见稿第10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律师

妇女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钟敏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作为男性公民,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男方为生育付出的时间是很短暂的,而女方却要为此怀胎10月。根据生育的特点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

当然,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自己执意要中止妊娠,丈夫确实会觉得受不了,法律也给了丈夫选择,遇到这种情况,丈夫可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当夫妻对于生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婚姻关系也很难维系,法院据此认定其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婚前谁登记购房,离婚时房子归谁

意见稿第11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律师

有助于处理离婚房产分割

阿香和丈夫小符结婚3年。阿香在婚前按揭贷款买了一套总房款为32万元的房子,阿香独自支付了首付10万元,并签下购房合同。婚后,小符同意将房产登记在阿香名下。3年来两人共同还款11万元。今年7月,两人闹离婚,还有11万元银行贷款没有还清。

冯桦律师认为,结合意见稿来看,女方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且在银行按揭贷款22万元,那么,双方离婚时,可将该房产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首付的10万元属于女方个人财产,11万未偿还贷款为女方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还贷的11万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还贷部分的分配,应考虑房产的市场价及11万元所占总款的比例等因素,由女方对男方进行合理补偿。

冯桦律师说,意见稿为婚姻纠纷中的夫妻财产分割提供了一种操作性很强的解决思路,明确了夫妻中单方首付按揭贷款购房,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时的房产归属问题,提出了离婚时的补偿方案。

如果该条款正式实施,将改变婚姻一方对另一方首付买房的依赖,促进双方正视婚前按揭买房,付首付款将有望不再是男方独自的重担。

有人说,这样的草案条款,是符合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基本法理的。

夫卖本人名下房子,妻想追回不易

意见稿第12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律师

买房前应了解产权人情况

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钟敏律师表示,本条款是基于民法原理保护市场交易过程中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因为作为买房者很难审查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的隐形所有权人,如果单方面因为隐性所有权人主张权利,对第三方就有失公平。同时,由于条款中又规定,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除外,又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当然,夫妻一方偷偷变卖房子,另一方有追讨的权利。目前,许多城市的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已到婚龄的产权人将房子过户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以避免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同房产的情况。

钟敏律师建议,广大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最好应了解清楚房屋产权人的有关情况、出售人是否是完全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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